河南省工伤赔偿项目及标准(2023年) | ||
赔偿项目 | 赔偿标准 | 赔偿单位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0级) | 1、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个月; 5、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个月; 6、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个月; 7、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8、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9、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10、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下同),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
伤残津贴(1—6级) | 1、一级为90%本人工资; 2、二级为85%本人工资; 3、三级为80%本人工资; 4、四级为75%本人工资; 5、五级为70%本人工资; 6、六级伤残为60%本人工资。 | 1、一至四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五至六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1、五级伤残医疗补助金=1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六级伤残医疗补助金=14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七级伤残医疗补助金=12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4、八级伤残医疗补助金=10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5、九级伤残医疗补助金=8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6、十级伤残医疗补助金=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7、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百分之三十。 |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工伤职工距正常退休年龄五年以上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正常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百分之二十;距正常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百分之十支付。)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1、五级伤残就业补助金=5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六级伤残就业补助金=4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七级伤残就业补助金=3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4、八级伤残就业补助金=2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5、九级伤残就业补助金=1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6、十级伤残就业补助金=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用人单位支付 |
停工留薪期工资 | 一般不会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 用人单位支付按月支付 |
护理费 |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经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同意,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一人的标准支付护理费。 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 1、停工留薪期内的护理费,由所在单位支付; 2、评残后的护理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1、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25元/天/人; 2、其他地区:24元/天/人。 |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交通、食宿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 1、市内交通补贴:20元/天/人; 2、长途公共汽车、火车(硬卧或硬座,高铁、动车二等座及以下)、轮船(三等舱及以下)实报实销;病情特殊选择其他交通工具或乘坐方式的,外出前需经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据实报销。 3、食宿费用:据实报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最高不超过150元/天/人,其他地区最高不超过120元/天/人。 4、市内交通补贴、外出治疗工伤的食宿费用报销日期为到达目的地至办理入院手续之日止,随行人员费用不属于报销范围。 |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医疗费 |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该工伤职工还是用人单位承担,目前实践中各地处理存在不同做法,多数地区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 |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工伤康复费 |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辅助器具费 |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辅助器具一般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个人自付。 | 一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超标准的,个人自付。 |
工亡标准 | 1、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未交工伤保险的赔偿责任 | 1、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2、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法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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