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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 王洋洋律师代理当事人秦某案例

案例介绍:

秦某于2016年入职在漯河市舞阳县某公司,在该公司从事车间操作工人,平时不仅需要操作机器,空闲时还需要搬运车间内部分货物,20225月份秦某在车间搬运物品时,高处货物跌落将秦某左脚砸伤,后被紧急送医治疗。秦某住院期间,通过他人介绍联系到王洋洋律师,双方通过前期沟通,

确定秦某构成事故伤害可以被认定为工伤,且公司方没有为秦某缴纳社会保险,接下来就是开展工伤认定流程并且提前准备相关材料。在准备材料的过程中,王洋洋律师发现,虽然秦某的公司与秦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但是该劳动合同只有一份,且在公司手中,秦某手里并没有合同原件,仅有一张模糊不清的劳动合同照片,依稀可辨是秦某与公司之间签署的。

目前出现的情况:

1、秦某在公司搬运货物时候被砸伤,公司经理将其送往医院就医,认定工伤的事实属于比较清楚的;

2、公司方没有为秦某缴纳社会保险,作为用人单位,可能会产生为了拖延时间故意增加诉讼为难伤者的情况;

3、秦某手里没有劳动合同,仅有一张照片,若要申请工伤,需要首先进行仲裁确认劳动关系;

4、秦某本人经济比较困难,若公司有意为难,可能会产生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一审、劳动关系二审、认定为工伤的行政诉讼一审、行政诉讼二审、工伤待遇仲裁、一审、二审等阶段。

将以上的考虑与秦某沟通后,秦某告知公司方应该不会很配合,但也不会很过分,因为秦某当时入职是公司的亲戚介绍的,同时告知王洋洋律师自己受伤后联系了公司方,公司方想私下了解,但是不同意认定工伤。秦某自己的意见为:自己还在治病,而且也不知道受伤程度能构成几级伤残,所以比较担心直接走司法程序,会与公司撕破脸,让原本介绍的亲戚也为难。

得知秦某的担忧之后,王洋洋律师从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权益角度出发,决定先与公司聊一下情况,确定公司方的顾虑。通过与公司方的沟通,得知公司方也愿意赔付一些,但是具体赔付多少,因为不知道秦某的受伤程度到底能构成几级伤残,所以公司目前也做不了决定。也就是说,公司方愿意根据秦某的受伤程度,在法定的赔付范围内,适当的进行赔付,但是不同意做工伤认定

沟通过秦某与公司方之后,可以确定:

1、 公司可以根据秦某的伤残等级进行适当赔付,且比例秦某也愿意接受;

2、 秦某本人也因为亲戚介绍,且委托律师诉讼的费用问题,比较倾向于私下调解;

3、 公司方不愿意将秦某事故认定为工伤。

根据以上信息,王洋洋律师经过考虑,尊重双方意见,提出一个方案:即按照工伤标准对秦某事故伤害进行鉴定,双方根据伤残鉴定等级按照约定比例进行赔付。在提出该方案之前,王洋洋律师为了安全起见,特征询秦某的意见,因为如果采用该方案,那么必须要在20234月份之前将相关程序及赔偿履行到位,否则如果超过一年时效,对秦某将非常不利:即再提出工伤申请将因时效问题而失去申请资格。秦某、公司方考虑后,接纳建议。后秦某所受伤害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公司方按照该鉴定结果,经与王洋洋律师多次协商沟通,确定赔付金额,签署赔付协议。并且在王洋洋律师的长期积极跟进下,终于在20234月,即工伤申请一年时效到期之际,催促公司方将所有协议赔付金额支付到位。

案例感悟:诉讼是解决争议的手段,但不是唯一手段。在该案例中,如果作为律师片面的建议当事人去仲裁、诉讼,可能会导致维权的时间线被公司方拖延、拉长,短则一年半载,长则两年三载,对于受伤后经济又不富裕的当事人来说,是精神与经济的双重煎熬。故王洋洋律师突破常规,即便公司冷脸也先积极与公司沟通,确认公司方的意向,及时转换策略,综合考虑,采取最优方案,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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